华丽家族: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22-02-18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华
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蔡顺明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总裁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管所需的
职业素质,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2、蔡顺明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蔡顺明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袁树民、辛茂荀、王宝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本页无正文,系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辛茂荀:
王宝英:
袁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