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丽 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 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以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 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3:30 通 过腾讯视频会议(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dm/ZPcjMc5ldsid)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林先生主持。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因上海市防疫要求,本次股东 大会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0,077,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94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858,9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1521%;反对 9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1%;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二:《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768,0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0764%;反对 1,03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8%;弃 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三:《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807,1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1089%;反对 995,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92%;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9%。 议案四:《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861,0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1538%;反对 94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4%;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436,3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7.8001%;反对 1,36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81%;弃 权 1,274,7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5,579,536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6.2538%;反对 4,498,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62%;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续聘 2022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7,858,9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1521%;反对 944,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1%;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八:《关于 2022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6,240,612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6.8043%;反对 2,562,33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38%;弃 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9%。 议案九:《关于公司子公司为购房客户金融机构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 议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8,043,5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3058%;反对 759,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24%;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议案十:《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融资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18,041,448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98.3041%;反对 76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41%;弃权 1,27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18%。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八、议案九为特别决议议 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 过。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九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 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八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张 隽 王 伟 202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