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家族:国浩律师(上海)关于华丽家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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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26 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现行公布并生效的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性
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华丽家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及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华丽家族于 2008 年 6 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及股权分置改革前,
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 年 10 月 28 日,华丽家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对《华丽
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
2018 年 4 月 26 日,华丽家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华丽家族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次交易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
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1、交易双方接触时,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登记;
2、上市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
忘录;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签订保密协议,或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承担保密责
任的声明与承诺;
4、上市公司多次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5、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沟通交易事项时,均告知相关方对本次信息严格
保密,不得利用交易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内幕交易将对
当事人以及本次重组造成严重后果;
6、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华丽家族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建立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华丽家族按照《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及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报备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张 隽
_______________
王 伟
_______________
沈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