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意见2020-03-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
细的核查;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0 日常关联交易安排
的议案》、《关于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就有
关情况向公司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事项
经充分了解和查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
往来主要是由于公司与关联方购销货物、电力、基建及维修工程、
综合服务等关联交易产生的,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3〕56 号提及的情况;并已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本人认为,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
保行为,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列举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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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担保行为。
二、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结合公司去产能、“处僵治困”等重点工作,为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资产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
2019 年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各类资产的
可变现净值、可回收金额进行了充分评估和分析,对可能发生减值
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本人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真实地反映
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人同
意计提相关减值准备。
三、关于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2019 年度履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所必须的,均由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等价有偿的
原则订立,协议涉及的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
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
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本人同意以如下方式处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继续执行如下尚未到期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
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
租赁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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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工程设计、监理、地质钻探、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协议》;公司
与大屯煤电公司签订《煤、电供应协议》;公司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中煤北京煤
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配件、设备买卖协议》;公司与大
屯煤电公司签订《龙东煤矿资产委托运营及煤炭供应协议》;公司与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业务承揽服务协议》;公司与中煤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
签订《设备租赁服务协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中煤大屯铁路
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铁路设施维护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维护服务协
议》;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江苏大屯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
《矿井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委托运营协议》;公司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协议》。
公司与大屯煤电公司下属徐州大屯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新签订
《原料和服务供应协议》。
在本议案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同时,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将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四、关于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事
项
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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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曹丽云女士具备担任公
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提名曹丽云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签字):谢桂英、魏臻
202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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