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上海能源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2022-03-25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煤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煤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
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财务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证券部
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财务部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
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
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
负责在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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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
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部负责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
公司经营情况及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
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财务部负责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
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
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
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
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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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存款挤兑、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
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八)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
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
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
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
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
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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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
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采取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
措施,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
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
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
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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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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