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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2022-05-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维护公
司的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
会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
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
重大举措。
    (二)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年度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重大资产处置、对外并购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高级
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任期制相关要求,研究对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奖惩等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相
结合,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
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董事会具有单项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30%的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对外投资,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二)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对同一资产或相关资产分次进
行的收购或出售,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三)资产抵押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
的资产抵押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资产抵押,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具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对外担保权限: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对外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对外担保对象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的50%;
    2.原则上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及本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若确需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3.严格控制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
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
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4.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
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
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能力的反
担保;
    5.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按中央企业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
    6.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因
违规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
任。
    (五)委托理财
    董事会具有单次委托理财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的30%的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以其在此期间
的累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六)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外捐赠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捐赠年度预算和单项超过100万元的对
外捐赠事项。


                     第三章    董   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
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
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
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
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
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
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
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
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
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
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
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
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出现前款情形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公司
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
长 1 人。
    第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
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临时提案方式书面提名;
    2.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详
细资料;
    3.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4.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对每个董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6.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为2人以上时,选举实行累
积投票制;
    7.选举董事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并
宣布当选时立即就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时限为:至少于
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因发生紧急情况而召开的临时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
的,可随时以电话、网络、口头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召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有效的表决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
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但董
事会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或传真方式送交每一位董事。
如果董事会议案已发给全体董事,投票表决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
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处后,
董事会议案即成为董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董事会现场会议。
    在经通讯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
将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
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独立董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应以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表决。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董事长的产生、任职资格及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任职资格
    (一)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知识,能够正确分析、
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形势,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
能力,决算能力强、敢于负责;
    (二)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心胸开阔、用人唯贤,善于团结
同志;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
业业务和了解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并能很好地掌握国家的有关
政策、法律、行政法规;
    (五)诚信勤勉,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六)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
的精神,能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
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签署重要合同、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签署该等文件;
    (六)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5%(含 15%)
的投资,经董事长批准后即可实施,其中包括:全资投资项目、
控股投资项目、参股投资项目、合作投资项目、国债、公司债券、
基金等;
    (七)根据经营需要,向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文件;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
秘书处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办理董事会和董事长交
办的事务,董事会的对外联络工作,联系股东和保管文件档案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股东的有关材料。
    第四十条     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
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工作情况,并就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成员由董事会
聘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受董事会委托行
使以下职权:
    (一)从财务的角度,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
    (二)监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三)审核公司资金筹措的合法、合理及安全性;
    (四)审核公司重要的财务事项和资金支出事项;
    (五)审核下属全资企业及控股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或弥补亏损的审核意见;
    (七)督促检查公司本部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财务部门成本、
利润等财务计划;
    (八)初审公司发行债券和分红派息的方案;
    (九)对重大投资发展项目和公司本部对外贷款提出审核意
见。
                 第八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议案在提交专业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前,应由
公司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并形成意见后提交;
    (二)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
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战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董事
会根据审议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三)人事任免程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遴选合格的董事人
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后,董事长、经理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
出的人事任免提议,经公司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
聘任书和解聘文件;
    (四)财务预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
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
由董事长主持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提出评价报告;董事会根据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由董事会决定
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
必要时可召开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
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工作失误。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予以纠正。总经理若不采纳其意见,
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议事程序
    董事会议事程序按照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
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公司,并将股东
名册存放于公司或代理机构以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