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源: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2022-05-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工作(议事)
规则
(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监
事会和监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向全体股东
负责,对公司依法运作、公司财务、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
制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及时沟通情况,
提出建议;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席总经理办公
会,以充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
政策;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以及宏观经济等方面的
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办事公
道、保守秘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
力;
(五)能够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有高度的责任感;
(六)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沟通的
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人员;
8.直系血亲、姻亲中有人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
9.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代表团(组)长会议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的 1/2 以上选举产
生。监事会休会期间,授权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会日常监督职能。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
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四)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
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监事及各股
东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在监事会主席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
监事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并
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安排内部
审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
(二)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和调查;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检查公司财务状况,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和数据,对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中介机构帮助复审;必要时可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报告有关业务工作;
(六)对公司经营运行中涉及的重大融资、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重组、对外担保、抵押、转让、收购、兼并等事项进行监督;
(七)对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下列行为进行
监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董事
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3.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
效性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下列行为进行
监督: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
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3.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4.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议;
(十)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完善
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业务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一)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
(十二)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部
门报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
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监事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以便监事更新知识,提
高监督水平;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非现场检查、现
场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和聘请第
三方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经理
层履行职责,也不能代替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
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
事会决议;
(二)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保障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其应尽的职责,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
(三)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
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的内容;
(四)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由监事会
主席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并由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会、董事会
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事应加强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注重调查
研究,提高业务能力;
(六)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诚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股东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做出该决议负
有责任的监事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经表示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不委
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权力,应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由监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 监事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行为或严重不胜任的事由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代
会代表团(组)长会议可将其免职。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监事,
可以向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必
须向监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监事提出辞职,即失去监事的身份。
监事因个人原因辞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监事在任期内成
绩显著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为监事购买责任保险。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定期
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会议主要议题一般
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定期报告,从监督角度
提出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形成决议;
(三)监督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情况,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重点监督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
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
值增值情况;
(五)检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如募集资金投入和变更、收购
或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
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监事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召开前 3 日,公司应当向监事提供会议议
案相关的背景材料,保证监事获得足够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
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
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三十一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
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对涉
及职工重大利益的提案,职工监事在遵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可
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网络等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三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或现场+网络等其他方
式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
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
见。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
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的提议或审议事项的需要,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
受质询。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分项表决,
以举手表决或书面记名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
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监
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及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
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监事会
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本规则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对监事会工作做出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本规则由公司
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