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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公司部分制度2022-05-21  

                                     上海能源公司部分制度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附件: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5.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6.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7.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8.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9.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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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大屯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授权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科学、
高效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履行总经理职权,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的作用,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影响力、控制力和抗风
险能力,建设成为江淮转型升级示范区,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
的能源企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
为安全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贡献。
    第三条   工作准则: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贯彻公司发展理念,
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生产经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积极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求,
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四条   公司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


                             -2-
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总经理行使职权应当与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相结合,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以及监督党和国
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事项,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董事会授
权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并达成
一致后方可上会研究,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其他重要议题,也
要注重听取党委书记、董事长意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若
干名,以及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高
级管理人员。本规则适用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营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闭
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负
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全面工作。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
负责。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总经理履行以下职权: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
大举措;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
   (二)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方针和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
织实施;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列入年度计划内、一定额度内的投
资项目;
   (五)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
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六)拟订发行公司债券(含中期票据)方案及一定金额以上
的其他融资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其他融资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八)拟订公司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方案,
根据董事会授权,批准公司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资本运作等
方案;
   (九)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资产负债率方案;
   (十)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报告;制定公司的具
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4-
级管理人员;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
人员选聘竞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
人机制;
   (十六)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整体年金方案,以及分流
安置、民主管理等涉及职工权益方面的重大事项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会批
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建设和持续完善公司安全、技术、环保、创新体
系;
   (十九)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
   (二十)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
产、安全、经营和改革、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管理等工作;
   (二十一)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
议;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
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授权管理办法》,经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可以行使一定额度范围内、一定权限范围内的决策权。董事
会可根据行权情况和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对《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


                            -5-
限公司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详见附件)中的具体授权事项范围
和额度进行动态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十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
监局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明确的工作分工下,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在公司分管的安全、生产、经营、
技术、生态环保管理等工作;
    (二)向总经理报告其分管工作进展情况;
    (三)参与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方案、报告和文件的
准备;
    (四)总经理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
工程师、安监局局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要按照董
事会决议执行,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日常办公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和业务办公
会议制度。
                   第一节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
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其他经理层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专职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


                                 -6-
按照有关规定或工作特殊需要,党委书记、董事长根据需要参加总
经理办公会;纪委书记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所
属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确定召开的时
间和议题。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组织工作,提前3天发出会议
通知、向参会人员提供议题资料。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监局局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认为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
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应事先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确定后作为上
会讨论的议题。
    第十七条     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分管副总经理应事
先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
向会议说明。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
查研究。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事项,可委托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
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规合法性论证。
    第十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
由总经理作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以总经理签发《关于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议的纪要》形式发布执行,并抄送董事长。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纪要应明确落实工作的分管领导
和责任部门,有关分管领导应及时汇报或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情况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7-
                    第二节   业务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业务办公会议分别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
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会议内容,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企业负责人根据
需要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
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业务办公会主要研究业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会
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落实并实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研究决定
的事项;
   (二)研究公司和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投资、安全生产、
科技创新等专项问题;
   (三)听取公司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有关业务问题的专项汇报;
   (四)研究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讨论并审定的
事项;
   (五)研究决定有关业务事项。
                        第三节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上述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形成的会议
通知、方案、纪要、记录、汇报材料等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完毕后,
交由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纪要须明确承办部门(子分公司)和承办


                                 -8-
责任人。责任部门(子分公司)、责任人必须贯彻落实,并及时跟
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协调督办落实。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与会人员须执行会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
在会议内部提出,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应有与会议决定相违背
的言论和行为。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及国务
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总经理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
及时报告制度,确保上述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上级
有关单位、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报告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情
况。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定期(每季度)或
不定期的汇报。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五)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六)公司项目投资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每季度)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
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经营、财务、投资、安


                               -9-
全等工作报告,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务院国资
委关于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总经理应落实企业职
代会在审议企业重大事项的审议建议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的审议通过权以及监督评审权、民主选举权和法律、行政法规
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第五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所属企业报送公司的公文,应当严格遵
守公司公文处理有关规定。除公司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
直接向公司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应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公文接收
处理。一般请示报告类公文按照高管层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
项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高管层领
导同志分工呈送有关领导签发。重要批复事项、建立规章制度等重
要公文,经分管高管层领导(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由总经理签
发。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经总经理审核
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六章 纪律和作风


                                 - 10 -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
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令必行,
有禁必止。上述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
密,严禁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十五条   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
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外出参加会议、出差、休
假等,应事先报告。
   第三十七条   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
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
俭节约。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
按程序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因推诿拖延等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总经理组织制订,经董事会通过之后生


                           - 11 -
效并施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规则》同时
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公司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




                             - 12 -
 附件

                       公司总经理决策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决策事项                     备注
 1                 公司生产年度计划编制与组织
 2                 生产能力核定或调整方案
 3                 管理、技术体系建设
 4                 技术标准制定
        生产技术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编
 6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考核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考核           ★
                   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重大设计变
 7                                                                          ★
                   更、重要设计变更
 8                 安全年度计划安排                                         ▲
 9                 重要安全生产会议、活动方案与相关材料                     ▲
 10     安全环保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与所属企业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           ▲
 11                生态环保工作考核                                         ▲
 12                生产安全事故与生态环保事件责任追究                       ▲
 13                科技发展总体规划                                         ★
        科技创新
 14                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
                   产品年度营销方案、月度定价,煤炭年度客户信用评估、月度
 15
        营销采购   长协客户、赊销
 16                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物资和购买服务                   ★
 17                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年度及任期薪酬兑现方案           ★
                   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及调整考核指标,确
 18     经营考核
                   定年度考核结果
 19                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
 20                员工招聘、培训及管理相关制度

 21                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配套协议
 22     员工管理   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方案
 23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及清算方案
 24                专项奖励考核方案


                                      - 13 -
25              员工年度考核方案
26              员工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管理办法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10000 万元,初步设计概算不超可研估算
27                                                                         ★
                10%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事项

                3000 万元<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10000 万元,但超过可研投
28
                资估算 10%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50 万元<总投资<1000 万元的新建、购置及装修办公设施建
29                                                                         ★
                筑投资项目

     投资管理   年度计划范围内<2000 万元的成套或单项固定资产;年度计
30                                                                         ★
                划范围外单台套计划金额≥1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增补计划
                概算(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1000 万元的新建、改扩建、技
31                                                                         ★
                术改造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
32
                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33              批准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
34              行政福利设施项目建设                                       ★
                审批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注册资本单次增资 5000 万元以内的
35                                                                         ★
                事项
                2000 万元≤基建、技改、迁村单项金额<6000 万元(固定资产
36                                                                         ★
                购置、经营性资金使用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联签)
                决定单项或单批次资产处置净值≥100 万元、<1000 万元及资
37              产损失认定、减值准备核销事项;一次性处置账面净值 5000      ★
                万元以下的废旧(闲置)物资
     财务管理   确定交易金额<关联自然人 30 万元,<关联法人 300 万元,
38              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     ★
                项
                批准年度费用单项单次>500 万元预算调整方案(招待费、会
39                                                                         ★
                议费等专项费用除外)
40              资源补偿项目                                               ★
41              制订公司清产核资方案                                       ★
42              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


                                   - 14 -
  43                制订公司所属企业内部股权转让及无偿划转方案                 ★
  44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45                公司所属二级企业修订《公司章程》                           ★
  46                制订公司所属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                           ★
                    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日常经营管理方案
  47
                    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48                行使对参股企业股东职权所涉及的重要事项                     ★
         综合管理
  49                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日常管理
                    制订公司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
  50                                                                           ★
                    算、注销方案
                    公司一次性不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一年内累计在 100
  51                                                                           ★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52                需要总经理研究决策的其他事项

备注:

标“★”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

2.标“▲”为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




                                         - 15 -
附件 2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任职、选聘、履职和培训等工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投资者关系、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合规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应确保董事会成员之间
资讯交流良好,以及遵守董事会政策及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
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16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3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
管理等专业知识;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上
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最近 3 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
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17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由专职人员担任。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
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下列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董
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三)候选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
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不得直接以书面决议而
非召开董事会会议形式批准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


                              - 18 -
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
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
讯方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上述通讯
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要求。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
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 19 -
   (四)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
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
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的对外发布和解释工作,准备和提交证券
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 20 -
联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协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签署的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发生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按
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
定,负责处理防止内幕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
设,包括:
    (一)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会拟订有关重大方案、
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和各专门委员会会
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受委托承办董事会
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所有公
司股票上市地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上市规则及


                              - 21 -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等合规事项
的管理;
    (六)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七)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
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
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
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
务,确定审批程序,完成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22 -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
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
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上
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
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部门,具体负
责开展信息披露、董事会事务、合规管理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等相关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出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三十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保


                             - 23 -
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
试和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
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 2 年至少参加 1 次由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参
加不少于 15 个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
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有《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禁止的行为,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接
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24 -
《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交所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 25 -
附件 3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的事项,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需要向
公众公开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规
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
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公
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办法中未定义的名词应参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


                              - 26 -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须与所反映客观实际相一致,不
得误导市场;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
漏;
    合法——公司披露的信息须符合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将同样的信息披露给其所有股票投资者,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上述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有关披露信息及备查
文件置备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1 层公司


                             - 27 -
证券部,以备投资者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要求


    第十条     公司须予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及/或信息披
露的材料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证
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核准
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28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二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 29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 30 -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证券部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
员工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


                              - 31 -
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关联公司发生符合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
时公开披露: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件有
实质进展时;
   (三)公司与该事件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
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件实施完毕时。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关联公司在报告本
办法第十条规定事件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 32 -
    (一)定期报告
    1.编制报告
    公司在会计年度和半年度报告期结束后,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
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由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协同编制并完成
定期报告初稿。
    2.审批报告
    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召开前 5~10 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须召
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3.发布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对外发布。
    (二)临时报告
    1.联系沟通
    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及各有关部门和信息披露有关人员在了解或知悉本规定
第十三条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而质询
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事项与
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2.编制报告
    证券部就上述第十三条所述的任何情形涉及的拟披露事项,协
调各相关部门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
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按


                             - 33 -
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3.审核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5~10 天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对于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披露事项,
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4.发布报告
    将经董事会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上交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或各职能部门在接受新闻媒
体采访时,涉及的信息资料应当严格限制在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范
围内。若涉及属于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范畴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后方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文件和内部大范围会议文件及其他内部刊
物,应制定严格审查、审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
任;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的,应当征得公司证券部审查同意,并
报董事会秘书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
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促


                              - 34 -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方等违反保
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界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长是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和
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为相关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
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对外披露信息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合法和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监事应当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 35 -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办法,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
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证券部:在董事会的领导和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协调下行使信息
披露职权,包括: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报告;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监控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及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协调等。
    其他部门负责人:提供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
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及指
定专人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
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以保证信息披露工作协调一致。
    控股和参股股东:对控股和参股股东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
本公司股权变动或质押事项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


                           - 36 -
本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及时传递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的义务。同时,公司应确保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和任何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各方积极协助公司处理信息披露事务,通
知董事会、经营层和董事会秘书有关任何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任
何重大事件,并且不得将其公布给公司之前对外披露任何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 3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信息披露等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人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上海证监局
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董事
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方面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
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向其追偿
损失。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规定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且


                               - 38 -
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偿损失。不能查明
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对依照本章规定受到公司处
罚的相关责任人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的相关强制
性规范在本办法中做出的相应规定,在相关强制性规范做出修改时,
本办法应依据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 39 -
附件 4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关联交易规范
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
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视
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和价格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40 -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
独立笫三方的市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者
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
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笫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
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
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
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
方法:




                           - 41 -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
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
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
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
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
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
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
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
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涧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
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
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
说明。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确认




                           - 42 -
    第九条     关联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
关联交易的一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二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人。


                              - 43 -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 44 -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
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作为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和责任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事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组长为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副组
长为董事会秘书,组成部门为财务部、证券部、法律事务部、董事
会秘书处、企业发展部、建设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为关联
交易具体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具体成员为
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
如下:
    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关联交易预算编
制、关联交易发生额统计分析、提供关联交易预警信息。牵头完成




                            - 45 -
对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和事项的审核和分析;起草有关关联交易的报
告、议案。
   证券部: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系;完成对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和事项的审核和分析;提供关联交易事项合规建议;上报
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管机构审批,并负责完成信息
披露工作。
   法律事务部:负责关联方的认定,制定公司关联方清单并定期
更新,负责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的法律审核,参与关联交易有关问
题的分析研究及关联交易法律风险防范。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关联交易的报告、信息披露文档的审核。
   企业发展部:负责提供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组、
并购等关联交易信息;负责提供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关联
方之间的重组、并购等关联交易信息;核实与公司战略规划有关的
关联交易数据和内容;完成公司经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分
配的关联交易相关工作。
   建设管理部:负责提供并核实与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关联
交易信息和数据,完成公司经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分配的
关联交易相关工作。
   经营管理部:负责提供并核实与公司商品及服务采购等相关的
关联交易信息和数据,完成公司经理层、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分
配的关联交易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实行年度预算、月度统计、预警分析
管理。各单位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达到该项关联交易预算的 80%


                           - 46 -
时,应向公司发出预警,并上报该项关联交易的合同额、全年预计
情况和有关具体分析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
发生预算外的关联交易事项,须及时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确保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法律和监管机
构规定的各项程序。该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方的关联关系、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审议权限: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
(不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
下的,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公司总经理,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的,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审


                              - 47 -
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回避后董事会
不足法定人数的,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该等交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实施。
    (三)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5%以上的,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董事会就该关
联交易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关联
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
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笫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 48 -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请独
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
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
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
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
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
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 49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至
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
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于每年发生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
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
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根据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笫三十条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
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50 -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
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 51 -
   (九)控股股东承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
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要求分别披
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
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52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
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
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
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核。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
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
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
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
见。
   第四十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
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
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




                              - 53 -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
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
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
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七章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以下
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
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
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
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
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 54 -
    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
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
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
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
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
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一)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二)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三)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有关审计时,应
如实提供全部关联交易记录,并向独立董事提供全部关联交易纪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现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它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
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查
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




                               - 55 -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对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56 -
附件 5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
资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依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均股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它均股子公司
可参照执行。对控股、均股和参股子公司的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
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不同资产形式,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
以期未来取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社会效益的行为或活动。
    按照投资方式以及产业领域,将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股
权投资、技术改造及更新投资、科技创新投资、信息化投资等,不
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其中:
    (一)基本建设投资。指生产服务类基建投资和房屋购建类投
资行为。
    (二)股权投资。指为取得公司系统外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
的并购、参股等投资行为,不包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重组投资行


                            - 57 -
为。
    (三)技术改造及更新投资。指以维持简单再生产为主要目的,
进行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购置、生产控制
系统升级改造、以及现有厂(场)区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
项目等投资。
    (四)科技创新投资。科技投资指为研发平台建设、创新能力
建设、科技研发活动而进行的投资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示范
工程等投资。
    (五)信息化投资。信息化投资指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
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建设、信息系统咨询评估、升级改造和运
行维护等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内容包括:
    (一)投资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投资机会研究、初(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工艺包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基础设
计)、详细设计、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项目中止、终止和
退出以及监督考核等投资周期的全过程管理。
    (二)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编制、调整、执行,投
资统计以及投资效果分析。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
策,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战略引领原则。以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为引领,强化战略
执行约束力,突出战略规划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 58 -
    (三)分类管理原则。投资采取分类管理,分别设置责任部门
牵头管理,明确投资管理责任,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四)效益为先原则。以效益为中心,兼顾长远发展与近期效
益,投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设定的基准收益率。
    (五)闭环管理原则。建立项目前期-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
业绩考核-后评价闭环管理机制,实现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
    (六)控制风险原则。投资管理加强风险识别、投资能力分析,
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鼓
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开展相关投资工作。凡列
入公司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
项目所属单位要加强前期调研和评估论证深度,实施过程中要加强
现场检查并实施过程审计,建成(并购)后开展后评价,切实加强
监管。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
年度投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管
理办法,授权总经理对部分投资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是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的前置程
序,重大投资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由董事会作出
决策。


                              - 59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投资决策事项,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十条     公司业务办公会负责审核上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决策的投资事项,由分管副总经理领导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组织
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业务办公会进行投资专题评审,为决策机构提供
评审意见。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按职责参与相应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部是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牵头制
定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职责,组织
跟踪、分析各分类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牵头组织编制公
司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分析投资完成情况;负责计划列入、投资项
目业绩考核,牵头报送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及报告;组织分类投
资管理责任部门报送基建、股权投资项目责任书及相关投资决策报
备材料。
    第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建设管理部、企业发展部、安全生产
技术专业主管部门、科技环保部、信息中心是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
部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是企业发展部及建设管理部;股
权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是企业发展部;技术改造及更新投资管理责任
部门是经营管理部、建设管理部、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主管部门,各
类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管理由经营管理部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共
同开展;科技创新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是科技环保部;信息化投资管
理责任部门是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投资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和资金综合平衡,负


                              - 60 -
责公司各单位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负责股权投资过程监督管理,负
责审查项目投资主体、资本结构、债权融资、担保、税收筹划等财
务管理事项,以及财税尽调报告等;负责审查项目负债率控制、承
诺收益、资金安排等。负责项目投资收益率的审核。
    (二)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查项目合法合规、内部控制授权等;
负责审查项目法律意见书;负责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审查投资项目
风险防范及风险评估报告等;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违规投资损
失进行责任追究。
    (三)审计部负责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投
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投资决策、建设及执行
过程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出独立审计意见。


                    第三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一)生产服务类基建投资项目
    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资料编制、内
部评审和上报由企业发展部负责;初步设计(代可研)阶段的相关
资料编制、内部评审和上报由建设管理部负责。
    项目单位具体落实编制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报企业发展部组织
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由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
研究报告,连同项目单位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或评估报告等文件,


                             - 61 -
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后,报总经
理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公司准予立项,项目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项目初步设计由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单位编制,连
同项目单位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或评估报告等文件报建设管理部,由
建设管理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审核意
见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后,由董事会作出投资决策,准予列入
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或调整建议计划。
    项目单位在做好征地、拆迁、施工场地整理和完成地方政府要
求的有关手续后,将施工组织设计、合同和有关单位资质证明等开
工支持性文件报建设管理部,由建设管理部履行公司决策审议程序
后上报备案。开工项目必须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或调整计划。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外部环境或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项目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咨询单位再次对项
目是否可行进行研究,编制专项研究报告报企业发展部,由企业发
展部报公司决策审议通过后,确定项目继续建设或中止、终止和退
出。
    (二)房屋购建类投资项目
    由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议书上报公司后,由公司分管副总经
理组织专业会议研究后,形成会审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
后项目准予立项,形成审核意见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后,由董
事会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
    由企业发展部或项目单位编制股权投资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


                              - 62 -
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合作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合作
方案、投资收益及风险分析等,经公司决策审核,按程序通过后项
目准予立项,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企业发展部或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咨询单
位对拟投资项目编制《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合资各方
以现金出资新设公司类股权投资外,其他股权投资原则上由财务部
负责聘请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聘请符合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的中介
机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改造及更新投资管理
    (一)技术改造项目
    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按专业报安全生产技术主管
部门,安全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公司分管副总
经理批准,批准后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由符合资质并
具有相应业绩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分析项目
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外部实施条件、实施效果、投资估算、资金来
源、实施风险,形成报告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会审,
形成会审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
    总经理办公会形成审核意见履行公司党委会前置程序后,由董
事会作出投资决策,列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或调整建议计划,正式
计划下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要做好过程监督,
做好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指导项目单位落实技改事项,确保技改项


                             - 63 -
目发挥应有效益。
   (二)设备更新及购置
   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
审查。更新设备需详细描述现有设备运行状况,设备配置升级需有
效率、效益分析;新置设备需介绍设备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的作用,
以及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审查后形成评议报告,列入报告中项目准
予立项。
   设备更新、新置评议报告由经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部门
向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报董事会审定后,列入公司年度投资建
议计划或调整建议计划,正式计划下达后方可实施。
   (三)现有厂(场)区内为生产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建设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评议;
编制评议报告后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
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董事会审定;董事会审定后列入年度投资建
议计划或调整建议计划;正式计划下达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生产矿井资源价款、产能置换指标等)
   由项目所属单位将生产矿井缴纳资源价款、产能置换指标事宜,
报请公司审批。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列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或调整
建议计划,正式计划下达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及信息化投资
   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超出本办法范围之外的项目由分类投资管


                           - 64 -
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另行确定。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计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项投资
均须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不予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安全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并于每年 9 月 20 日前将本年投资计划预计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
投资计划安排上报经营管理部。年度投资计划当年有效,当年投资
计划如未履行但确需继续实施,在下一年度计划申报时必须连续申
报,明确标注为延续申报项目,项目相关信息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部会同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对各单位上
报的年度投资计划,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和汇总,经
公司业务办公会审核后,形成公司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交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投资计划通过 ERP 信息化系统进行统一
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有关要求及时、准确通过 ERP 系统填报
或更新相关投资信息。
    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下发执行,有关部门和各单
位要按照下发的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时效性强、符合公司战略规划目标、有利于
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投资事项,生产过程中突发涉及安
全、生产、环保等特别紧急类计划外投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


                               - 65 -
则,在履行投资管理决策程序后,适时调整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投资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管
理,加强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确保项目按期
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竣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及更新
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初步设计概算或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设
备更新、新置项目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突破计划金额。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获得批准后,企业发展部或项目单位组
织相关人员及时与交易对方谈判、签署和执行正式并购协议,开展
期间审计,与交易对方进行股权或资产交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
目标企业或资产与收购前交易对方的重大承诺严重不符,应追究交
易对方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终止并购程序和并购协议。
   第二十六条   股权或资产交割完成后,财务部在履行公司审批
程序后应向中煤集团公司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并购完成后,项
目单位或接管团队应在整合方案基础上,对并购的企业(资产)进
行资源、管理整合和文化融合,使其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定位,契合
公司管理模式,形成实际生产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效果评估机制,分类投资管理责任
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投资效果评估工作,对上一年度投资


                           - 66 -
情况是否满足公司规定进行效益分析评价,总结归纳问题,提出改
进建议,优化投资管理。每年需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项目约
定的利润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房屋购建类、技术改造及更新、科
技创新、信息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
形成投资后评价报告,对项目的决策,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全面系
统回顾,将经验和需提高改进的事项反馈到新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实
施过程中,实现投资项目闭环管理。投资项目原则上投产且运行一
个完整财务年度后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情况,建立投资全过
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重点投资项目应由
分类投资管理部门及项目单位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对风险进行定性
与定量的评估分析,判断各类风险可接受程度,并提出防范和化解
方案。
   各分类投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立项、
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试运转、竣工验收、后评价、
审计、以及项目中止、终止和退出等阶段实施过程监控管理。
   对于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应定期将项
目建设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和后评价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项目终
止或退出,须提交董事会决策。


                            - 67 -
    第三十条     在投资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公司根据决策权限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进行决算、审计、竣
工验收和后评价。
    审计部门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
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第三十一条     股权投资行为经公司决策实施后,公司应严格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实施,切实履行股东职责,确立股东控
制力和影响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应
定期将出资情况和权益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项目终止或退出,
须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三十二条     严禁拆分项目、越权审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实行全过程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应对措施、风险后评估等措施有效化解投资风
险,提升管理水平。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错误信息、重
大投资决策失误、未履行审批程序、不按有关政策、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定进行投资、及其他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违规投资的单位及
人员,追究违规投资责任。对形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追究资产损失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其他文件关于


                              - 68 -
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屯能司〔2018〕
53 号)同时废止。




                             - 69 -
附件 6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为“公司”)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担
保形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非典
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指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
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形担保。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三条   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擅自提供担保。
    第四条   谨慎性原则。公司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提


                                - 70 -
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
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五条   反担保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担保决策权限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对于董事会
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 71 -
    2.原则上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持
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若确
需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严格控制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
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
股企业提供担保。
    4.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
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
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能力的反担保。
    5.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按中央企业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6.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因违规
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担保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成立担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担保工作组”),
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企业发展部、财务部、
经营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证券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司对


                              - 72 -
外担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部。
   第九条   担保工作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审查担保申请资料,形成担保方案,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将对外担保业务的详细情况逐笔进行登
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3.要求被担保人定期及时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以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4.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关
注被担保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的变化,被担保人、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变更情况,被担保人合并、分立、变更,合法有效存续、对外
商业信誉变化等情况。
   5.根据日常跟踪监督与监测情况,对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预测,便于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履行合同义务,
防范被担保人不履约风险。
   6.担保合同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
权利凭证,终止担保关系,全面解除担保责任,确保无遗留问题。
   当发现被担保人未能在债务到期时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应迅速了
解被担保人有关情况,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有效措施。
   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向债权人履行代为
清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债务的追索权,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向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追偿,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7.其他与公司担保有关的工作。


                           - 73 -
                      第五章   担保工作程序


    第十条     担保项目建议单位(部门)需向担保工作组提交担保
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申请书;
    2.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3.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含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及
被担保人通过的项目投资决议、授权借款的决议等);
    4.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5.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6.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
    8.其他资料: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被担保人经外部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近三年度的财务报表;担
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承诺;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工作组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根据被担保
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查,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履约能力、财务状况以及是否符合担保政策,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对实施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形成担保方案,履行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


                               - 74 -
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被担保人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还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但公司合并报
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3.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担保
合同至少应明确以下条款: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以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4.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或期限;
    5.合同各方权利义务;
    6.反担保条款;
    7.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提供有效的产权证明,以相应的财产给予抵押。
反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抵押的资产,必须是非重
复抵押的有效资产,必要时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


                            - 75 -
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的,
应作为新的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 76 -
附件 7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的沟通、交流,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互信、稳定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充分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 77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稳定、互信的良
性关系;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改善
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 78 -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服务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1.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
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2.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3.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对待。
    4.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书面独立分析报告。如
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5.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1.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2.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
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3.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


                            - 79 -
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
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1.公司在认为必要或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
事务。
    2.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
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存在此种情形,公司应避免因投资
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
一家公司的利益。
    3.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表态。
    4.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
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五)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规划、科技研发规划、
经营方针、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数据、财务状况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80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愿景、公
司使命、公司精神、文化理念等;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包括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
上证 e 互动平台、投资者邮箱、电话会议、现场交流等多种渠道表达
的诉求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自
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有关各方的职责权限及分工: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原则上亲自主
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新闻




                                 - 81 -
发布会、路演推介、财经媒体采访等);或授权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持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有关人员应邀参加重大投资者关
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
安排。包括: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工作,参加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
活动,根据需要开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人员
培训等。
    证券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日常工作
机构,具体负责开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信息收集等工作。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做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82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
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
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83 -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等方式提高沟通的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
和网站上公布。《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布对外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各类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为
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建立并维护公司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四)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网
络互动平台,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五)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
箱、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等渠道接受(收)投资者问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


                              - 84 -
    (六)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
    (七)组织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实地参观公司生产基地
及所属企业,座谈沟通;
    (八)制作、展示、邮寄公司宣传资料;
    (九)参加与公司有关的投资论坛、投资年会等市场活动;
    (十)接受媒体采访。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公司可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
露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
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二)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公司应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
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
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 85 -
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六)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行政法规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


   第十七条   开展业绩说明会、专项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
推介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业绩说明会、专项说明会、新闻发布会和路演推介。公司每年
定期召开年报和中期报告的业绩说明会,适时召开专项说明会、路
演推介等。年报和中期业绩说明会以及专项说明会、重大路演推介
活动,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协调组织。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86 -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做好投资者和分析师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接待投资者、分析师的来访,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参加,也可以委托证券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二)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分析师召开的电话会议,原则
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也可以委托证券部有关负责人参加。
    (三)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分析师的一般性电话、电邮、重
要网络互动平台等渠道的问询,由证券部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会议的筹备和会议材
料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牵头,证券部具体办理,积极为中小
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主动披露
公司的有关信息,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按照
证监局和上市协会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积极
利用上交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
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 87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
废止。




                            - 88 -
附件 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上
海大屯能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


                              - 89 -
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为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90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为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91 -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92 -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
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 93 -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
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
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
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
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主要登记如下内容:


                            - 94 -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书
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
加强对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
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 95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
露,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对外泄露公司内幕
信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96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 97 -
附件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填表单位/部门 :                                                                          填表时间: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与公司的关系   职务/岗位                                 获取信息时间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8
附件 9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
责力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
大不良社会影响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99
    第五条   公司年报编制设立年报编制工作组。工作组由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组织,由证券部及公
司相关部门组成。公司各部门按照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所涉及的
有关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等文件确定的职责分工提供年报编制
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
有关责任追究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
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
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
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
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
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第七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
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00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
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
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或造
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流程处理有关事项且造成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遗漏或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度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
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   相关责任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
较轻的,采取以下形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101
    (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相关责任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且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确系个人主观
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经董事会认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
    第十条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从重处罚的形式包括:
    (一)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二)赔偿损失;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
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其他经董事会认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

                             102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
任人员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公司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编制中出现的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