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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05-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附件 1.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
规则
   附件 2.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规则
   附件 3.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工作规则
   附件 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 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
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由全体
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当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具备委员资格,导致委员
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
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
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
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
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组织部)
及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表决;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
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董
事会通过,且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符合要求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整理成书面资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
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会议通知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
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
附件 2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
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
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
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公司战略规划部门作
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其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
基本情况等资料;并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议案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
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若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
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
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
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通知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
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形成决
议的,应当由主任委员签发,经全体委员签字。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原《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3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
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 3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
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
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工作组,专门负
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
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
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经主任
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临时会议。若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
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
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
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二分
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通知至少于会议召
开前 2 日发出。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
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表决
等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
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原《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4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内部监督与风险
控制,做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
司内控制度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为:代表公司董事会监
督及评估审计工作,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委员 3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定
期不定期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沟通、汇报内审工作情况,
配合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公司应建立健
全内审工作制度,保证内审工作正常进行。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定期不定期与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沟通汇报内部控制、风
险控制情况,配合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风险防控相
关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督导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
    (六)审议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七)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八)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度的科学性、
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并提出对违规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建议;
    (九)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出意见;
    (十)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合规经营机制,推进法
治建设工作,对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风险评估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
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根据内审部门提供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
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六)公司风险评估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每半年召开 1 次。召开会议须提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
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与风险管理临时会议。若经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
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
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
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通知至少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发出。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
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网络或通讯
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可列
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
人员,均对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