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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能源:上海能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5-21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
大会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
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对于董事
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决议。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因违规
提供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少人数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网络
或其他有效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按期
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
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
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有效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一)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
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
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事项,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
及事宜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表
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四)如出现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只有关联股东等特殊情况,
使关联股东无法回避表决时,公司在征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
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董事候选人由董事
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
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临时提案方式书面提名;
    2.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详
细资料;
    3.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4.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议案时,应对每个董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6.董事候选人或独立董事候选人为2人以上时,选举实行累
积股票制;
    7.选举董事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并
宣布当选时立即就任。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选举程序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经公司监事会与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
协商后,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单独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2.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候选监事的详
细资料;
    3.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监事议案时,应对每个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
    4.监事候选人为2人以上时,选举实行累积股票制;
    5.选举监事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监事在会议表决通过并
宣布当选时立即就任。
    6.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累积投票制操作细则
    1.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
    2.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
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股东可以把投票的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选举数人或全部候选人;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
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拟选出的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全
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
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
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
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6.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计算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宣布当选时立即就
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
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
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