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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能源:上海能源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2022-06-29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
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或所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在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
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债券发行和存续期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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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自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
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的期间。


               第二章   债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债券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
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
词句。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债券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债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合法、公平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券交易价
格。
      第七条    有充分证据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可能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豁
免披露。


                   第三章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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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
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变更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两个
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
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处理债券信息披露日常事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债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债券信息披露相关文
件;
    (三)负责债券投资者日常维护工作,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债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四)负责保管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进行存档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信息提供。财务信息披露应遵守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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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部
门、公司的债券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提供和传递本办法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所属公司要指定专人就上述事宜与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持沟通,
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债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以保证债券信息披露
工作协调一致。


                   第四章 债券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需披露的文件及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有关机构的要求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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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刊登或送达有关监管机
构指定的网站或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
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务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
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
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 1 个工作日(交易
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
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九条   债券存续期内,债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
司按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
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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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
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单独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
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
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和信用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
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
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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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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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上述已披露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债券发行和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本
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市场
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要求规定的披露时间和程序安排履行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债务存续期内,公司需披露的其他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
途;
      (二)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
行情况;
      (三)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
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四)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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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应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
告;
   (六)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置
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按照
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披露;
   (七)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
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
的公告;
   (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
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
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
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
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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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债券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信息为未公
开信息。债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
息: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负
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所
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
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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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三十条   债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由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或有
关部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二)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必要时,
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债券发行文件等需要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信息披
露文件,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四)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
露文件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有关监管机构指
定的网站或平台进行公告;
    (五)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备查;
    (六)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归档保存债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一条   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审议和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事宜执行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未经审议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六章    对外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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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
构、媒体等的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到公司参观,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
宣传、新闻发布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凡与债
券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
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
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由于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债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利对该责任人给
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及银行间市场相关要求、《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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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管理办法发生矛盾或相抵触时,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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