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贵州茅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2021-09-09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议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五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议
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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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和支付方法;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0 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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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本规则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为本公司自身
债务进行担保,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权益的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二)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资产、权益对外担保的,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千分之一,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一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重大投资事项:
1.单一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
者单一会计年度内项目累计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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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项目预算调整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如其预
算调整幅度超过百分之十或者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经预算调整
后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审批权的;
3.经股东大会决定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项目投资主体、建设性质、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
变更的;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直接导致公司负债过
高,超出公司承受能力或影响公司正常发展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投资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股东权益的。
(二)资产出租或转让事项:
1.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产权转让,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事项:单一事项涉及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或者前述全部事项在单一会
计年度内投资总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的;
2.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资产账面净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百分之一的。
(三)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四)捐赠事项: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15,000 万元的,或单一会计年
度内捐赠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百分
之一的。
第十条 股东大会可以在通过相应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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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项下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的授权,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授权的规定外,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对董事会的相应授权,也应分别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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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 0 和 0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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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
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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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
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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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安排的
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新规定例外)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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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代理人应
当依照规定提供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
任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他人投票时,只可委托一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第三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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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明显伪造、过期、涂改等
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历史签字字迹明显不一致且无法证明签字真
实有效的;
(四)授权委托书未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包含必要信息的;
(五)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无法提供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要求的相关
凭证或文件的;
(六)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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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致使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
认定无效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
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其代理人的参会资格进行必要调查,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大会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和安排:
(一)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发出通知;
(二)具有参会资格的人员按会议通知指定日办理出席会议的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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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领取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的会议
有关资料;
(三)前项参会人员于会议召开日规定时间前签到入场;
(四)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五)审议会议提案;
(六)股东发言;
(七)股东根据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八)计票;
(九)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形成会议决
议;
(十一)见证律师和公证员就会议有关情况作出见证或公证;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十三)会议决议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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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大
会报告:
(一)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二)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八条 股东对会议提案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会议进入股东
发言程序时提出质询和建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案是否审议完毕,如
未审议完毕应即时提出,否则应视为审议完毕。
第五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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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但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除外;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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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信息且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回避;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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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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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七章 股东发言
第六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要求在会议
上发言。
第六十七条 股东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当在会
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由发言股东将打印好的书面发言稿原件并由股东或
股东代表签名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开始前送交出席会议的
全体股东或由董事会指定人员在股东大会进入股东发言程序时公开宣读。
第六十八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口头发言的,应当在会议签到入
场前登记。
登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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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言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持有公司股份数;
(三)发言中心内容或论题;
(四)预计发言所需时间。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会期与登记发言
人数及其发言内容、时间,确定发言的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有适当的表述
时间和次数。
第七十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
提出质询,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大会主持人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发言的,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公司
股份数。
股东发言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如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代理人)在 15 人以上的,则拟发言的
股东应在发言之前向大会提交书面要求并附上发言主题和简要提纲,有多
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大会主持人可根据提交书面要求的先后顺序同时结合
发言主题,安排股东发言;如出席会议股东(包括其代理人)低于 15 人
的,则拟发言的股东应先举手示意,有多名股东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
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先后顺序;
二、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股东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程序,或者股东发言超出大会审议事项并与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无关的,大会主持人有权拒绝或随时制止相关股东的发言。
第八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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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认为应
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及其报告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可按决议
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
办理的,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执行情况由公司总经理向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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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组织实施的事项,由监
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
议的有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并审议公
司总经理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七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规
则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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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并施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此前发布的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规则施行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5 年 9 月修订)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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