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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贵州茅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17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和独立
董事均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
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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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
拟写会议纪要、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及组织办公室成员开展议案预审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内部、
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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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五天前以传
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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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人
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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