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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州茅台:贵州茅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10月修订)2022-10-17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会计专
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会
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
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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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
拟写会议纪要、为委员工作提供服务及组织办公室成员开展议案预审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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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者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应当在会议召开之日
起五天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等方式将会议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
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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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议审议事项的
人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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