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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8-16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16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2 年 8 月 16 日上午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3 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89,585,0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98%,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人员列席了
会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赵国柱先
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开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89,585,01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89,585,01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报酬 40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票 89,585,01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雷声、白海娟       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2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2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为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
益等权利,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公
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
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利分配以现金分红为主。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中小股
东的意见。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为: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
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为:公司以年度分红为主,董事会也可以根据情况
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形成合理利润分配方案。独立
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
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做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经营状况(现金支出、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时,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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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时,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
案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原因。
    (六)公司在作出现金利润分配决议时,如果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等内容。
    (八)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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