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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7-01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3-11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发放现金人民币 0.033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股现金红利0.0313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为0.0297元;其
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对象:2013 年 7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
    3、发放金额及比例: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321,120,000 股为基数,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4、扣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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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135 元。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97 元。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
地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3 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8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9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5 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
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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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5%。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
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
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
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
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五、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23 层
    邮    编:730000
    联系电话:0931-8776219     8776209
    传    真:0931-4890543
    六、备查文件
    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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