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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1月)2013-11-14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有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投资工作小组,为日常工作机构(由公司企划投
资部、资产财务管理部、生产等部门组成),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一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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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投资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形成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
略投资工作小组;(四)由战略投资工作小组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投资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投资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
构组成专家小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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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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