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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11-14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雷诺(2013)法意字第 13 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甘
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雷声、贺彦
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
保证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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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2013 年 10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3 年 10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
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等;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3、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4、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为:2013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5、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为:甘肃
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23 层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11 月 8 日。截止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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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参加现场会议。该等股东有权委托他
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380,1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进行审议、表决;未发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
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对全部议案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
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已经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具
体表决结果,请参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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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雷声   贺彦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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