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1月)2013-11-14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干部政策,按照人才市场化和职业化要求,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择优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