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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11月)2013-11-14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3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
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工作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
一。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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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
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四)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
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如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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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该委员应当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并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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