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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2016-07-30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40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因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
断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收到股东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告知函》(甘黄集团函〔2016〕2 号)称,对本公司提起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撤
销之诉已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与此同时本公司收到《告知函》附件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载明,
该院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收到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莫高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起诉状,并予立案审理。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7 月 20 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莫高股
份关于股东起诉公司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3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2016 年 7 月 28 日,本公司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
诉通知书》((2016)甘 0102 字第 4663 号)、《民事诉讼证据举证通知》((2016)城
法甘 0102 初字第 4663 号),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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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新河街 1 号


    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国柱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号


    第三人: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广宇
    住所:北京石景山八大处高新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5533 室。
    第三人:张景明,性别:男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1 号朗月园 3 栋 1 号
    第三人:西藏华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富”)
    法定代表人:张利萍
    住所: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康达汽贸城院内综合楼办公楼 3-1 号
    第三人: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创”)
    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帮建
    住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 15 号 2#楼 033 幢 14-1-60
    第三人: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5 号院 1 号楼 9 层 1001


    (一)诉讼的事实及理由
    被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43。被告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11 日。
    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原告系被告股东,持有被告 4,272.92 万股;截至 2016
年 7 月 13 日,原告仍为被告股东,持有被告 4,272.92 万股,占比 13.31%。
    截至前述股权登记日,金陵控股、西藏华富、宁波宏创、永新华韵、张景明(以
下统称“本案第三人”)合计持有被告 74,604,310 股,占比 23.25%。本案第三人参
与了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了表决权。
    股东大会召开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致函问询本案第三人涉嫌一致行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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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被告公告信息以及原告调查,本案第三人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依据《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第三人之间已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应
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股份;并且,金陵控股和西藏华富、宁波宏创和永新华韵已分
别发布公告承认其一致行动关系。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十七条规定,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5%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之前,不得再行买卖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且在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达 20%时,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截至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案第三人所持被告股票占比已达
23.25%,但本案第三人除在持股达到 5.1%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外,未在持股达 10%、
15%、20%等关键时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第三人在改正其该等违法行为前,不得
对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被告将本案第三人不享有表决权的股票计入有
效表决票范围并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致使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反了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公
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本案第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八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其对被告股票的增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
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十七条规定;被告将本案第三人不享有
表决权的股票计入有效表决票范围,违反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投资人利益,为维护原
告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特
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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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准确判断,公
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原告《民事起诉状》副本。
    2、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证据举证通知》。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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