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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10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二条
    修改前: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
民政府甘政函〔1995〕29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6200001050045
    修改后: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甘肃省人
民政府甘政函〔1995〕29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2759170Q
    二、《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删除“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三、《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
    修改前: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后:

                                     1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四、《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修改前: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修改后: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
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五、《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修改前: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修改后: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六、《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
   修改前: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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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改后: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七、《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三条
    修改前: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修改后: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
   八、《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
   修改前: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修改后: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
方式进行。
    九、《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
    修改前: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书面确认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修改后: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以电子邮件送出的,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机记
录的传真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十、《公司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
    修改前: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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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十一、《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条
    修改前: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修改后: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
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十二、《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
    修改前: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修改后: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十三、《公司章程》第二百三十条
    修改前: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修改后: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证券时报》和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十四、《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
   修改前: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修改后: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十五、《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六条后增加两条: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修改后,章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本次章程修订自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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