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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08-07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0-17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13            -            2020/8/14           2020/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6 月 19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21,12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349,12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8/13          -           2020/8/14       2020/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黄羊河农工商(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
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6 元,待
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
股息人民币 0.0234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34 元。如该类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
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按照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6 元派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31-8776219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