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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股份:莫高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修订)2021-04-28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4 月修订)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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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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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第五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地履行职
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
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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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九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三名,
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十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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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为监事
会召集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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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监事会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
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五)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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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办公室。
   第十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
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
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二)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
要。
    (三)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
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四)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
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
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五)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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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
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
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
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的内容。
    (七)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大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
管理层。
    第二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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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
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歧义
时,以中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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