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莫高股份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22-06-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
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办
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原则。根据经营
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
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
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
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第八条   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
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别、范围及对象
                                         1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别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实物捐赠要确保所捐赠实
物产权清晰、安全环保、质量合格,符合受捐赠地区生产、生活和救灾的需要,并
注意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和禁忌。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向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
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事项提供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以外,公司及分子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或者促进社
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
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二条     公司形象宣传或产品宣传,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视为经营性赞助,
必须按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每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单笔捐赠或12个月内累计捐赠20万元以内(不含20万元)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报告董事长,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对外捐赠或12月内累计对外捐赠50万元以内(不含50万元)由董事
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三)单笔对外捐赠或12月内累计对外捐赠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不
含3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对外捐赠或12月内累计对外捐赠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
    以实物资产捐赠的,按账面净值计算捐赠金额。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2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每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
资产(以账面净值计算)捐赠,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捐赠程序为:
   (一)对外捐赠前,所属分子公司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提出捐赠方案,上报公
司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所属分子公司收到公司正式通知后,方可按捐赠方案实施对外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提出对外捐赠申请方案。其中,申请方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
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申请方案由财务部门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按
捐赠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经公司批准的对外捐
赠事项,应建立备查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分别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严格按照公司
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参与捐赠事项的决策,其中:
   1、公司工会作为对外捐赠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工作协调、
预算审核、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工作;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对捐赠项目决策的组织工作,统筹对外捐赠事项的
信息披露;
   3、财务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