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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莫高股份:莫高股份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2年6月)2022-06-29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过程中方案制定、行权、执行、监督、变更等管理行
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在一定
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职权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
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代为行使。
    本制度所称行权,指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行使其
获授职权的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的授权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授权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程序,
授权权限不得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审慎授权原则。授权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要求,从严控制;
    (三)权责对等原则。坚持授权与责任相匹配原则,董事会对总经理(经理层)
的授权范围与总经理(经理层)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四)适时调整原则。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内外
部因素的变化和经营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五)有效监督原则。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授权不免责,董事会对授权事项
决策过程和运行效果进行监督,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进行授权,根据经营管理状
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论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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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对于新业务、非主
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
题的事项,谨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于职责权限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涉及大额资金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授权。
授权决策事项原则上限于主业范围,一般情况下,授权额度标准应与公司净资产和
资产负债率等经济财务指标挂钩。
    第七条     《公司章程》明确了董事会向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授权事项和
额度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董事会的授权也可采用临时一次性专项授权方式进行,
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总经理(经理层)授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和需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
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投资方案和高风险投资、非主业投资等投资项目和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
市的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出售、购回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业绩考核和薪酬制度,经理层业绩考核,决定
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等事项;
    (十)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续聘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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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须由股东大
会批准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或不得转授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授权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章程》、《公
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经基层)的权限。临时授权是
指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做出的授权,该等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授权事
项、授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要求。授权应当根据董事会意见拟订,经党委会前
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一条   已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
决策的事项,党委一般不再作前置研究讨论。
    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事项,董事长一般应当召开专题会集体研究讨论;对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事项,总经理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
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作需要,董事长可以出
席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如属于公
司“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以个人或者个别
征求意见等方式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执行。对于
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适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授权事项执行完成
后,授权对象应当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
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
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程序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四章   监督与变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坚持授权不免责,应当强化授权监督,定期跟踪掌握授权事
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
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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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相关政策调整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
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进行统一变更或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
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经营状况恶化或者风险控
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怠于行权、越权行为或者造成重大经营风
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人员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
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 或者出现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
可以提前终止。情节特别严重的,董事会应立即收回相关授权。授权对象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七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制订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
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
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研究起草过程中应当听
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意见;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权的,应当向董事会报
告转授权的具体原因、对象、内容、时限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
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
再次进行转授。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
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
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
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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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拟定授权决策方
案,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
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
事。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
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
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授权对象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
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
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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