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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1-08-20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
作,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
常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公
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
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
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
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
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
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