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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缘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04-12  

                        证券简称: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缘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缘药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8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53%。其中首次授予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3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1%;预
留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0.14%,约占本次
授予权益总额的9.0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拟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
职、因个人原因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对未实际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
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163人,包括公
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
销售系统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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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92 元/股(含预留)。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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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
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未行使权益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
使权益的,返还已获授权益。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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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6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6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8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8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0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2

第九章    附则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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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康缘药业、本公司、公司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
预留权益                     指
                                  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预留激励对象                 指
                                  间纳入激励计划并授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
有效期                       指
                                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限售期                       指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解除限售期                   指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指
                                  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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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激励公司销售规模稳定增长,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针对公司的经营实际情况,充分调动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
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激励对
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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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系统及销售系
统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不超过163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负责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研发系统及销售系统核心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
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
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
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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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88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53%。其中首次授予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1.39%,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0.91%;预留8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576,428,952股的0.14%,约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9.0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计划草案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限制性股票总
     姓名                  职务                                              公告日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的比例
王振中          副董事长                            30.00            3.41%           0.05%
杨永春          董事兼总经理                        30.00            3.41%           0.05%
吴云            董事兼副总经理                      15.00            1.70%           0.03%
刘权            副总经理                            20.00            2.27%           0.03%
高海鑫          副总经理                            20.00            2.27%           0.03%
王传磊          副总经理                            20.00            2.27%           0.03%
潘宇            副总经理                            20.00            2.27%           0.03%
                小计                               155.00           17.61%         0.2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超过 156 人)            645.00           73.30%           1.12%
              预留部分                              80.00            9.09%           0.14%
        合计(不超过 163 人)                      880.00          100.00%         1.5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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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前,应召开公司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验资、公告、登记等相关
程序。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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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
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0%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8月31日(含)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8月31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
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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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
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92 元(含预留)。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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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8341元的50%,为每股7.92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0173元的50%,为每股7.01元;

    (3)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7.47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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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
  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的各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2%,或以公司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4%;
                             (2)以公司2021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非注射剂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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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2)以公司2022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非注射剂产品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8%,或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公司2023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非注射剂产品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8月31日(含)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2022年8月31日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或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2%;
                             (2)以公司2022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非注射剂产品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3%。
                             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8%,或以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2)以公司2023年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非注射剂产品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2%。
      注:1、上述“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
  据;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为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其中条
  件(1)中,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指标完成任意一个即表示条件(1)完成。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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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比例与其考核当年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公
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解除
当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进行综
合考评,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90分
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9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当期
全部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具体如下:

               考核结果             90-100分(含90分)              90分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康缘药业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了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非注射剂产品营
业收入增长率。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可以反映公司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公司经营效
益成长性的重要指标;净利润增长率可以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水平,是企业成长性
的最终体现;非注射剂产品营业收入增长率可以体现公司期望发挥品种梯队丰富的核
心优势,促进公司众多品种上量,继续完善公司收入结构。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
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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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
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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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
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
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
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被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预计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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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草案公告日以最新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800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
制性股票权益的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2022年4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预
估)-授予价格,为8.12元/股。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
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2年5月初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股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00.00           6,498.36      2,527.14    2,491.04    1,191.37     288.82

    注:上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
划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
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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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
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
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
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
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
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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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
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
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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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
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
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
其他税费。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
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
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
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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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未行使权益统一回购注销,已经行使权益的,返还已获
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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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职务平级调动或晋升),其获授的
权益不受影响,仍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如激励对象降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终止授予其新的权益、取消其尚未行
使权益的行使资格并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
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1、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
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3、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
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

    (四)激励对象因免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在情况发生
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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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
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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