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12-0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8)第 653 号
致: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北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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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广场南路 118 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董事吴
隼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676,9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0%,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9,833,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43,21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8,980,0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除上述公司股东
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
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向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8,644,34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05%;反对 355,7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624,34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反对 355,7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申请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3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反对 355,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关于增补卢庆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4,3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反对 355,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8,624,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反对 355,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张剡____
____张树礼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2018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