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2021-07-2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人员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人选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前十五
日内,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
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