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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2021-07-2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成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审计部人员组
成,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相关披露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检查、监督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协议、合同及实施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和资料进行评
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提案,书面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意见;
   (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己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三)评价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
员会应至少召开二次例会,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成员。临时会议由审计委
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