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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2021-10-20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1-057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强制执行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 150 万元,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186.98 万元及
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77.5893 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
1,752.319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
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与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依法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
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提起诉讼,诉
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
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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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
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向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
限公司给付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 7%计算为 760,317 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业绩补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业绩补偿款为基数,
按年利率 14%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的违约金合计为 901,453 元);
     3、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立即连
带 向 原 告 赣 州 方 通 客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给 付 2019 年 度 业 绩 补 偿 款 人 民 币
1,775,893.21 元;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受理通知书》(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8 日刊
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
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的(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
都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方通公司 2018 年
度业绩补偿款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
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违
约金 150 万元;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赣州方通公司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775,839.21 元;被
告李桂生、方媛对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
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铭
顺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 50%的清偿责任等(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4 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
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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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如下:
     1、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
决书,具体如下:
     (1)强制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业绩补偿款 1186.98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强制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50
万元;
     (3)强制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
连 带 给 付 申 请 执 行 人 赣 州 方 通 客 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 度 业 绩 补 偿 款
1,775,893.21 元;
     (4)强制被执行人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2)项给付义
务承担 50%的清偿责任;
     (5)强制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强制被执行人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
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审理阶段
案件受理费 115683 元。
     (以上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的执行款合计 17,523,194.97 元)
     2、本案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执
842 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
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
确定对公司与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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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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