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长运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1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长运”、“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江西长运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
江西长运前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之日,在持续督导期延长期间继续履行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义
务,承担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应督导责任。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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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中心 D 座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杨竞
项目联系人 欧阳凌
联系电话 021-61376535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61
注册资本 284,476,800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平安西二街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平安西二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晓
控股股东 江西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吴隼
联系电话 0791-862981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江西长运的保荐工作始于江西长运非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2020 年 7 月 1 日,结束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江西长运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但鉴于江西长运前次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
日,在持续督导期延长期间继续履行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持
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应督导责任。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控股股
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
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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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江西长运的保
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江西长运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7、定期或不定期对江西长运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
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江西长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
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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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尽职推荐阶段
江西长运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长运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江西长运积极支持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江西长运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
运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向保荐机构发送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
行对账单。
(2)江西长运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 向
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安
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江西长运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 公
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
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
工作的顺利进行。
(4)江西长运积极采纳保荐机构提出的关于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改善意见,
逐步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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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江西长运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
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
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江西长运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江西长
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不存在改变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
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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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欧阳凌 杨竞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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