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议案之独立董事意见2018-03-27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审议
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7年审计费用综合考虑了审计工作量
及同行业审计费用水平,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合理。公司拟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
该审计机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执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2、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历年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同时结合公司未来发展、股东回报的现状及公司现金流量情况
对全体股东进行分红。该次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
求等各种因素下综合作出,有利于公司未来发展,且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公司将采取网络投票及分段统计等方式征求股东的意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他事项追溯调整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
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更为准确的反应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关于该
差错更正及其他事项追溯调整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其他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4、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总额共计 1,174.28 万元是根据公
司 2017 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及个人工作目标考核情
况,并结合同行业的年薪平均水平而定,有效的将公司经营者的年薪与公司的资产
状况、盈利能力以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独立董事薪酬制定及发放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合理。
5、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均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担保行为,
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
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该等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该等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
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认为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担保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此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经营业
务开展需要,根据其实际发展情况提供合理担保金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我们认
为该担保合理,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相
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
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坏账核销的议案》,公司本次坏账核销,是为
了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且核销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上述坏账核销。
9、针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
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股
份价格已按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及经审核通过的《关于调整 2016 年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作相应调整。本次回购注销是合法、有
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10、针对《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
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销是合法、有效的,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11、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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