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公告2018-03-27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19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股票期权注销数量:439万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439万份股票期权注销处
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1月10日,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市迪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7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为授予日,授予 260 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
16021.00 万股。
4、在期权登记过程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授予的股票期权,
公司实际向254名激励对象授予15,868.00万份股票期权。2018年1月24日,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股票期权登记工作。
5、2018年3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卞宇、李孟、王鹏、王焕曦、吴猛、王平、张超、罗铁翎、
谢鸷譞、兰娅、刘玲娜、宋妍妍共12人已获授尚未获准行权的合计439万份股票
期权,并办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7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卞宇、李孟、王鹏、王焕曦、吴猛、王平、张超、
罗铁翎、谢鸷譞、兰娅、刘玲娜、宋妍妍共 12 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获批解锁的合计 439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
销。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
造价值。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激励
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
司注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注
销是合法、有效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经核
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应予以注销。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
由、数量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事宜
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