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关于“15迪马债”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与票面利率不调整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06-07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37
债券代码:122386 债券简称:15 迪马债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迪马债” 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与票面利率不调整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迪 15 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7 月 10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否
特别提示:
1、根据《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
者)》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在“15 迪马债”发行第 3 年末选择在投资者
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2、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
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发行人可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并对回售债券的转售承担全部责任。因公司经营与
收益的变化等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公告仅对“15 迪马债”的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
申报回售的建议。“15 迪马债”的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根据《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
者)》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15 迪马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有
权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剩余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目前市场环境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
决定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为 7.49%。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5 迪马债;债券代码:122386。
3、发行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7.49%。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5 年 7 月 10 日。
9、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间每年的 7 月 1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利息支付日为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每年的 7 月 10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的 7 月 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支付日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
的第 1 个交易日)。
11、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
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统
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2、发行人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
期债券剩余 2 年的票面利率。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决定是否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将持有的本期
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14、信用级别及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出具《公司债券
2018 年跟踪评级报告》,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对公司发行
的“15 迪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发行。
16、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7、上市日期:2015 年 8 月 27 日。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迪 15 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一手),回售金额必须
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
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
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
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
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7 月 10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发行人将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或注销。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
迪马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
的风险。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在“15 迪马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有权选
择调整本期债券剩余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目前市场环境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发行人决定
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为 7.49%。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7 月 10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 7.49%。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
果对“15 迪马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5 迪马债”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将被
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的有关约定,“15 迪马债”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日正
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
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
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0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相关安排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办法公告
2018 年 6 月 6 日
发布票面利率不调整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办法与票面利率不调整第一次提示性
2018 年 6 月 7 日
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办法与票面利率不调整第二次提示性
2018 年 6 月 8 日
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办法与票面利率不调整第三次提示性
2018 年 6 月 9 日
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18 年 7 月 2
本次回售申报期
日
2018 年 7 月 4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时间 相关安排
2018 年 7 月 9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
2018 年 7 月 10 日
金清算交割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迪马债”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
年 7 月 10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5 迪马债”债券。请“15 迪马债”债券
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
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迪马债”按净价进行申报
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
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
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
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爱明
电话:023-8115 5758
传真:023-8115 5761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
2、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军
电话:021-6880 1573
传真:021-6880 155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006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