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42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且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
完成回购注销原因,公司总股本由 2017 年末 2,422,242,984 股变更为 2,420,422,284 股。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 2017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中分红股本基数进行调整,以分红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9 元(含税)进行分配。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分红实施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即 2,420,422,284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7,838,005.56 元(税前)。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2 - 2018/7/13 2018/7/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
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纳税为:股东的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
(2)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对于限售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81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3 〔2009〕47 号)的规定,
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081 元。如其认为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
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
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081 元。对
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
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若有问题请咨询公司董秘办
联系部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23-81155758、81155759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