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2018-07-14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48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人;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266.7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1%;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锁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上市流通
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
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 2016 年 9 月
6 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 158 名激励对象按 3.32 元/股的价格首次授予共计
80,0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
实际授予 72,998,000 股。
5、2017 年 3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授予向志鹏、陈友华、张高伟、胡耀军、陈昉、吴建楠、曾峰共 7 名激励对象合
计 8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4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7 年 3 月
20 日。
6、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及《关于调整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根据2016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同意将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由3.32元/股调整至3.22元/股;同意将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44元/股调整至3.34元/股。
7、2017年5月3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实际
授予8,890,000股。
8、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3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
就,同意办理解锁,可解锁比例30%,可解锁股份2,024.73万股。监事会审议并
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董事会根据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预留授予7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办理解锁,
可解锁比例30%,可解锁股份266.7万股。监事会审议并对解锁条件和激励对象的
名单进行了确认。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结果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预留限
占授予时总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制性股票总数
股本的比例
股) 的比例
向志鹏 董事长 769.00 86.502% 0.3179%
陈友华 核心业务人员 10.00 1.125% 0.0040%
张高伟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2.250% 0.0083%
胡耀军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2.250% 0.0083%
陈昉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2.250% 0.0083%
吴建楠 核心业务人员 30.00 3.373% 0.0124%
曾峰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2.250% 0.0083%
合计 889.00 100.000% 0.3675%
公司以2017年3月20日为授予日,预留授予7名激励对象共计889万股限制性
股票。
三、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为自预留
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即2018年3月20日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解锁比例为30%。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限售期间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结果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以2013~2015年平均净利润 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为62.82%
限售期 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 (注)
不低于10%;
注: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他事项调整 2017 年
度报告比较报表数的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已对 2016 年、2015
年财务数据做出相应追溯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考核目标 A B+ B B- C
解锁比例 100% 0%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A、B+、B、B-之一,无考核结
果为C的情况,均达到第一个解锁期考核目标。
四、本次可解锁对象和可解锁数量
已获授的限制 本次可解锁限制 本次可解锁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数量(万 占已获授限制性
股) 股) 股票比例
1 向志鹏 董事长 769.00 230.70 30%
2 陈友华 核心业务人员 10.00 3.00 30%
3 张高伟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6.00 30%
4 胡耀军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6.00 30%
5 陈昉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6.00 30%
6 吴建楠 核心业务人员 30.00 9.00 30%
7 曾峰 核心业务人员 20.00 6.00 30%
合计(7 人) 889.00 266.70 30%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
锁的条件已经满足,可以对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本次
可解锁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为30%,即266.70万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针对《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层面2016年度业绩考核已达到考核目标。经
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名激励对象当年绩效考核结果全
部为“A、B+、B、B-”范围内。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预留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锁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中不得解锁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
励对象办理相关的解锁手续。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经全部成就,本次解锁已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