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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2-05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 04G20180243 号

致: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迪马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楼 3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
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
事会召集。

    2018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
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期和投票时间、融
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周二)14 时 00 分在重庆市
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楼 3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罗韶颖女士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
果以及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0,957,4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9533%,其中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75,318,983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44.7189%。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选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共同成长计划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079,057,183 99.8242 1,677,258 0.1551 223,000 0.0207

    经查验,该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