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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9-02-26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 ) 和 《 重庆 市迪 马 实 业 股 份 有限 公司 章 程 》( 以 下简 称 “ 《 公 司 章
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
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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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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