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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53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东原励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原励丰”)
部分融资涉及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
● 履约对象:公司子公司。
●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合计748,178.91万元。
●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担保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偿付情况介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原励丰于2019年3月22日向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五矿信托”)申请本金为30,000万元的信托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合
同编号P2019M11A-JJ03-002】;同时,东原励丰将持有湖南圣特罗佩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 “圣特罗佩公司”)70%的股权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圣特罗佩
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湘(2019)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054115
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东原励丰、圣特罗佩公司及五矿信托签订了相关《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
号P2019M11A-JJ03-005】与《抵押合同》【合同编号P2019M11A-JJ03-004】,《抵
押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均系五矿信托与东原励丰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P2019M11A-JJ03-002】《信托贷款合同》之从合同。
    截止目前,持有圣特罗佩公司30%股权的少数股东拥有对圣特罗佩公司本金
18900万元的债权,若东原励丰未能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履行相关义务,而导
致圣特罗佩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或其股东股权被处置的,东原励丰将履行相
应赔偿责任。公司拟为子公司东原励丰上述贷款所涉及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
任。
    上述为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系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上述为子
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尚在已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关于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偿付责任人基本情况
   1、武汉东原励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华乐商务中心
    成立时间:2016 年 06 月 28 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虎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05,873.12万元,所有者权益799.52万元,
净利润-0.10万元。

    公司全资子公司。
   2、湖南圣特罗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街道三一大道骏豪花园A7栋102室
   成立时间:2018年06月27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虎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自建房屋的销售。
   股东情况:武汉东原励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70%,湖南电广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3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2,366.92万元,所有者权益-706.68万元。
三、协议主要内容
    若东原励丰就上述借款未如期履行贷款合同的偿付约定,迪马股份将为东原
励丰的偿付承担补充偿付责任,公司将按规定就偿付责任与相关方签署文件。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系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行为,上述为子公司提供补充
偿付责任尚在已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关于2018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
额度的议案》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补充偿付责任目的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公平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综合考虑。公司对该等公司的
资信和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是考虑到子公司融资、经营及权益需
求而作出的。公司对该等公司的资信和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该等公司的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偿付提供补充偿付责任为上市公司体系内公司提供担
保行为,是考虑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而确定,
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公司对该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
的了解,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提供补充偿付责任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备查资料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