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0-07-07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020 年 7 月)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
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拟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为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
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四、考核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董秘办、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
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
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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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
业绩考核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7~2019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0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以2017~2019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2021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包含激励成本。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结果 A B+ B B- C
解除限售比
例 100% 0%
如激励对象个人半年度或年度考核结果为 A、B+、B、B-,激励对象可实际
全额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最近两期考核结果均
为 C,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当
期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七、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
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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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
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决。如
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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