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20-10-29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0-082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为联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
资担保)。
● 担保对象:公司联营企业。
● 截止2020年9月30日,本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余额合计488,314万元。
● 本次担保额度中不存在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担保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
内签订担保协议。
一、担保情况介绍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
他对外融资担保)如下:
序号 担保对象(联营/合营公司) 原有担保额度 新增担保额度 新增后的担保额度
(万元) (万元) (万元)
1 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0 60,000 60,000
2 新津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5,000 10,000 75,000
3 成都津同置业有限公司 0 170,000 170,000
合计 65,000 240,000 305,000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新津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
6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上述融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联
营企业股东所持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联营企业自身所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实际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起三年内有
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武汉业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业硕”)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成立时间:2020年07月24日
法定代表人:杨华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
工;税务咨询;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市场营销策划;企业
形象策划;品牌策划;房地产信息策划;房屋租赁;房屋销售代理;会务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东情况:武汉业硕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东原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
联营企业,持股比例为33%。
截止2020年9月30日,武汉业硕未经审计总资产35,506万元,净资产0万元,
净利润0万元。
武汉业硕负责P(2020)05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该地块位
于汉南区纱帽街周家河路以南,江上路以东,土地面积98,130.24平方米,土地用
途城镇住宅用地。
2、新津帛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津帛锦”)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3路5号3栋9层17号
成立时间:2019年04月02日
法定代表人:刘翊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
股东情况:新津帛锦为公司子公司成都睿至天同置业有限公司之联营企业,
持股比例为50%。
截止2020年9月30日,新津帛锦未经审计总资产156,204万元,净资产7,280
万元,净利润-901万元。
新津帛锦负责川(2019)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06198号、川(2019)新津县
不动产权第0006199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该地块位于成都市
新津县五津街道红石社区三组、四组、抚江社区一组,土地面积68,684.84平方米,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3、成都津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津同”)
注册资本:21,700万元
注册地址: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街道武阳中路198、200号
成立时间:2020年05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涂俊涛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股东情况:成都睿至天澈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
联营企业,持股比例为33.9%。
截止2020年9月30日,成都津同未经审计总资产46,928.57万元,净资产-7.58
万元,净利润-7.58万元。
成都津同为川(2020)新津县不动产权第001355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开发建设。该地块位于五津街道古家社区五组、七组,土地面积63,913.01
平方米,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根据联营企业发展需求,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其所需且合理的担保并承
担相应担保责任,如有超出股权比例担保的情况,需提供相应足额反担保措施。
该担保额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
体担保事宜与联营企业及相关方签订协议,具体发生的担保等进展情况,公司将
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
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方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
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方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
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实际担保文件签署之
日起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议认为: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经营业
务开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经营业
务开展需要,根据其实际发展情况提供合理担保金额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我们
认为该担保合理,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资料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