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迪马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4-24
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公告编号:临 2021-030 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以电话、传真或网
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东原 1891D 馆 4 层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韶颖女士主持。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注销 2019 年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
的议案》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张成勇、贾雪锋、唐锐、徐佳共 4 人,
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获
准行权的合计 60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拟注销2019年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
公告》临2021-031号)。
本议案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议案》
鉴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的
行权/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解除限售期共计 9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455 万份股票期权,25 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 3,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达成行权/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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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公告》(临 2021-032 号)。
罗韶颖女士、杨永席先生、易琳女士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本议案。
本议案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本次新 本次新
前次授予
增金额 增后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金额(万
(万 额(万
元)
元) 元)
江苏江动柴油机制造有限公司 97.60 210.00 307.60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88 440.00 528.88
合计 186.48 650.00 836.4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依据为:按照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做参考,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执行。
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仅为预计金额,待实际交易发生时,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董事长或法人根据具体服务内容、体量签署协议。期限为该议案经董事会审批
通过后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若上述关联人中存在原已获批的有效交
易额度,待本次关联交易额度获审议通过后,以本次预计额度金额为准。相关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临 2021-033 号)。
关联董事罗韶颖、黄力进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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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独立董事意见
本人参加了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
审议了会议所拟定的各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针对《关于拟注销2019年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
期权由公司注销。本次注销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2、针对《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解除限售期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议案》中,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满足行权/解锁条件,我们审阅了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条件以及公司2020年业绩情况、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锁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
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
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满足行权/解锁条件事项。
3、针对《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
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
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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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忠继 吴世农 李琳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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