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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迪马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稿)2021-07-01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
       3、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1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知情人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的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重庆证监局,并同时置备于公司董秘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中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的信息披露将遵照相关管理办理进行执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2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 财务
    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该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予以披
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
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制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4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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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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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安排董秘办负责组织定期报
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
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7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安排董秘办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上业务平台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披露。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管理董秘办,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
    (三)负责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六)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8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董秘办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
授权,工作职责包括不限于:
    1、负责重大事项的收集以及公告文稿的草拟;
    2、负责按规定办理披露信息的报送和发布手续;
    3、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下,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务安排;
    4、负责处理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财经证券类媒体等来访和咨询;
    5、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方案管理;
    6、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明确公司各职能部
门、分公司、职能中心和各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报告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9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产生
重大影响的报道和传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就此传闻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材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
管理工作由董秘办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
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负责保管。


                                     10
    第五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正式行文
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秘办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
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
会。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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