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2021-07-01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
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
简称“交易商协会”)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秘办负责制订,并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四条 董秘办(以下简称为“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
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3、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4、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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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5、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销商咨询;
6、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作为公司与交易商协会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交易商协会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3、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4、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5、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
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6、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商协会。
7、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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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对象主要是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对公司偿债
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首次发行前,公司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
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每次发行前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发行前文件募集说明书披露时,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
如下提示:“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
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
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
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
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发行结果的公告,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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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
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财务报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
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
的时间。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
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
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
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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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
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
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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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履行上述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
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
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
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及处
置方案主要内容。企业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
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为债务融资工
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简称“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
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的,公司应当于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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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
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
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
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
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
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
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
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三)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
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的
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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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1、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
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2、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
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1、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交易商协会审核并在其
认可的网站内进行披露。
2、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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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第三十一条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公司通过内部沟通会、中介机构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
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四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1、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行使职责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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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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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八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督促本
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
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
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秘办负责管
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办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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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
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
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规定处
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方可
实施。
第五十条 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度
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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