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关于修改《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07-01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6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获取项目的质量和项目运营效率,更好的将项目经营效益与跟
投员工个人收益直接挂钩,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对《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
进行修订。修改的相关条款如下:
原办法:第二条 为更好地激励公司地产业务管理团队与项目运营团队的积
极性,促进地产员工由职业人向事业人角色转变,与公司事业共成长,特制定本
办法。
修改为: 第二条 为更好地激励公司地产业务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促进地
产员工由职业人向事业人角色转变,与公司事业共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原办法:第九条 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为公司地产业务正式员工,必须跟
投的项目合伙人及跟投范围
1、地产总部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助
理总裁、集团职能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集团首席专家序列员工、各职能小组负
责人及其他指定必须跟投人员,须跟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
2、地产区域公司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区域公司负责人、区域公司
各职能负责人及其他指定必须跟投人员,须跟投所在区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
项目。
3、地产城市公司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城市公司负责人、城市公司
各职能负责人及其他指定必须跟投人员,须跟投所在城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
项目。
1
4、地产项目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其他指定必须
跟投人员,须跟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该人员所在项目。
修改为:第九条 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为公司地产业务正式员工,必须跟
投的项目合伙人及跟投范围
1、地产总部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助
理总裁、集团职能负责人中的投委会成员,以及运营、研发职能重要管理人员,
须跟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
2、地产区域/城市公司必须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区域/城市公司负责人、
区域/城市公司营销负责人、区域/城市公司财务负责人、区域/城市公司投资负责
人,须跟投所在区域/城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所有项目。
原办法:第十条 自愿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及跟投范围
自愿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公司地产业务其他正式员工,在满足本办法的相
关规定前提下自愿参与项目跟投。
修改为:第十条 自愿跟投的项目合伙人包括公司地产业务其他正式员工,
在满足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前提下自愿参与项目跟投。
原办法:第二十四条 项目已销售建筑面积达到拟销售建筑面积的 90%的时
点,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点。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
动点,但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项目已销售建筑面积达到拟销售建筑面积的 90%的时
点,为有限合伙企业退出启动点。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推迟退出启
动点,原则上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原办法:第二十五条 股权收购事项及收购价格由公司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委
员会批准。具体操作为:退出启动点发生后,由公司选择独立评估机构对退出启
动点项目公司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结合项目公司在退出启动点前
(含)的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状况,来计算确定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的收购价格。其中:已经开始销售的物业按照前一个季度同类型物业的销售平均
2
价格参考评估,未开始销售的物业按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股权收购事项及收购价格由公司地产项目跟投管理
委员会批准。具体操作为:退出启动点发生后,由公司选择独立评估机构对退出
启动点项目公司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结合项目公司在退出启动点前
(含)的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状况,来计算确定有限合伙企业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的收购价格。
原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项目跟投人员原则性不得提前退出跟投,经项目投资
决策会批准的,可以将持有份额转让予跟投平台指定受让人。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项目跟投人员原则性不得提前退出跟投,若员工存
在放弃跟投盈利的情况,经公司投资决策会议批准的,公司可以按平价并考虑适
当资金利息(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收购其
跟投股权。
原办法:第二十七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的新项目跟投,已发生的跟投需
按本章规定退出。
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调动人员参与到岗后的新项目跟投,已发生的跟投将
继续跟投至项目结束。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修改
符合公司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地产项目运营效益和相关人员个人收
益直接挂钩,更好地激励公司地产业务管理团队与项目运营团队的积极性,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可参与跟投董事对该事项回避表决,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审议程序合
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述修改《房地产项目跟投管理办法》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3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意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