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迪马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2-05-25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
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三)存在募集资金重大支取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
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
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第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
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
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
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