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的要求和《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我们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我们认真审阅了关联交易事项相关 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 现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公司新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 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 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提交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方法客观、公允、合理,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吴世农 李 琳 胡冬梅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