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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迪马股份:迪马股份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2022-10-29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存在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上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二)及签署的保密承诺书(附件三),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两个交

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

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息知情人名单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人:
               身份证   知悉时
 序号   姓名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与方式
                 号码     间
附件三: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

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

 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