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迪马股份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2022-10-29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
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
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 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 豁免披露的信
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
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公司存在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上有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附件二)及签署的保密承诺书(附件三),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
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经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两个交
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审核可以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
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
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
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 □是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息知情人名单 □否 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
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
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报送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人:
身份证 知悉时
序号 姓名 知悉地点 知悉途径与方式
号码 间
附件三: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
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
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
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